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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于智宋松璟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立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9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立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立宸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4 至7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202 號、第19154 號),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3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