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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一澄(原名葉仕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一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一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度聲字第22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3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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