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一澄(原名葉仕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一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一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度聲字第22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