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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源麟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源麟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源麟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查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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