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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被告
陳復興

上列聲請人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復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105年毒抗字第1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此有該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對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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