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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參字第3號

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智勝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參字第3號

聲請人
李冠慧
送達代收人
許翔寧律師
被告
吳漢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漢昭被訴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其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14,702,100元中之300 萬元為聲請人李冠慧所有,迄今檢察官仍無就此部分提出具體沒收之理由及證據,於法應無沒收之理,聲請人希冀參與訴訟方式,釐清案情,俾利其取回前揭扣案現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云云。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被告吳漢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判決在案。聲請人於本院判決後始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參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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