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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告
張連竹
被告
楊雅惠

      曾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書燕翔

      林幸吉

      周楊銘

      蔡源澤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連文智

      彭瑞茱

      邱薏靜

      翁秀溱(原名翁圓妹)

      林健盛

      林碧玉

      許宗祺

      黃智美

      簡見家

      趙秦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雅惠、曾楊美英、曾添郎、張崑宗、書燕翔、林幸吉、周楊銘、蔡源澤、楊喬雯、陳思怡、吳佩欣、張錫聰、連文智、彭瑞茱、邱薏靜、翁秀溱、林健盛、林碧玉、許宗祺、黃智美、簡見家、趙秦豪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