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 原告
- 張連竹
- 被告
- 楊雅惠
曾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書燕翔
林幸吉
周楊銘
蔡源澤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連文智
彭瑞茱
邱薏靜
翁秀溱(原名翁圓妹)
林健盛
林碧玉
許宗祺
黃智美
簡見家
趙秦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雅惠、曾楊美英、曾添郎、張崑宗、書燕翔、林幸吉、周楊銘、蔡源澤、楊喬雯、陳思怡、吳佩欣、張錫聰、連文智、彭瑞茱、邱薏靜、翁秀溱、林健盛、林碧玉、許宗祺、黃智美、簡見家、趙秦豪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