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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告
郭志宏
被告
張崑宗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崑宗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2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1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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