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三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 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105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誣告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提起上訴。查本件刑案已由本院撤銷改判被上訴人有罪,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洽,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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