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旭生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旭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經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該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673 號),提起上訴。查被告黃旭生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部分(幫助操縱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