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明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29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李明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晚間9 時15分許,見告訴人陳心惠址設基隆市○○區○○街00巷00○0 號2 樓住處之後陽台窗戶未關,認有機可乘,遂踰越上開窗戶侵入告訴人住處,徒手竊取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嗣因告訴人於同日晚間10時許返家時,見被告手持眾多物品自其住處奪門而出,旋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至被告住處扣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而悉上情。並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與告訴人之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竊得物品照片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端,且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道取財,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暨所竊得財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並參酌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月薪約新臺幣3 萬餘元、無須撫養親屬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復說明:被告之犯罪所得均已發還告訴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等語。經查原判決已詳敘其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與告訴人之夫原為舊識,因彼此有過節,且有一些貴重物品還在對方家中,才會直接爬到告訴人家中拿回自己物品,後來多拿了一些不是自己的物品,事後已還給告訴人;被告已知錯,目前兄長服刑中,家有兩老需要扶養,爰請法院從輕量刑,給予重新改過機會云云。
四、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如前述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包含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竊得財物均已發還告訴人等項),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但並未否認其踰越窗戶侵入告訴人住處而竊取財物之事實;而被告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 月,被告因有前述累犯應予加重之事由,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8 月,已屬從輕量刑,實難謂有量刑過重之情形。被告雖以其家中尚有親屬需要扶養,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明相佐,遑論其於原審自承「沒有需扶養親屬」等語(原審卷第35頁)。綜上,被告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據此,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