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敬熙
- 被告
- 蔡振南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杜冠民律師
陳祈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判決後,茲發現原本及正本有誤植情事,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7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第13頁最末段「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7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第13頁最末段,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係「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打字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