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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吳淑惠顧正德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86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嘉方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嘉方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犯多起竊案,手法雷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106年5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106年2月9 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經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短期內犯本案數起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案件雖經本院於106年4月18日判決而確定,然尚未發監執行,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嗣經本院於106年5月1日訊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認被告所涉上開加重竊盜犯行之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且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執行,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8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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