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92號

不服搜索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郭玫利鄭富城張永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92號

抗告人

  即

犯罪嫌疑人 王家駒

      王應涵

上列抗告人即犯罪嫌疑人因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1日關於搜索之裁定(106年度聲搜字第7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王家駒、王應涵、王卓涵因重利、侵占案件。認有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2條、第128條、第128條之1 規定,核發搜索票,但不包含在場人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渠等雖分別於105年8月9日、105年 8月29日貸與告訴人施敏娟、蔡文良二人新臺幣 8,000,000元、5,000,000元,然關於「 利息10﹪」之部分,係告訴人主動提及,故抗告人不該當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要件。又告訴人因清償期屆至,仍無法清償借款而避不見面,導致抗告人王家駒、王應涵無從將告訴人之權狀歸還,故抗告人二人並無侵占告訴人所有權狀之故意。又抗告人王家駒、王應涵如有侵占告訴人有土地、建物權狀之犯意,可藉由傳喚抗告人及地政士到庭即可獲得釐清,原裁定准予核發搜索票所欲追求之公益,與抗告人之隱私權遭侵害相較,明顯失衡。原裁定准予搜索之決定,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准予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依卷內證據,足認抗告人即犯罪嫌疑人 2人涉犯重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抗告意旨雖謂關於「利息10﹪」之部分,係告訴人主動提及云云,惟按刑法重利罪之成立,僅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為該當,至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借用人或貸與人主動提出要求,核與重利罪之成立無關,抗告意旨以此爭執抗告人不成立重利罪,顯非有據;再觀諸卷附證據,抗告人顯有以借款與他人收取高額利息之營業行為,則原裁定准予搜索,以搜索扣押抗告人持有及存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內有關涉嫌重利之相關物證,應認有搜索之必要性,無從認有其他任意方式亦可取得相同證據。至抗告意旨所指侵占部分,雖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抗告人 2人犯罪嫌疑重大及有搜索之必要性,然尚不影響本件搜索裁定之適法性,亦此敘明。另告訴人施敏娟所涉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核與本件搜索裁定之適法性無關,本院無從斟酌。再本件搜索之結果如何,亦與本件搜索裁定之適法性無關,同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所涉重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搜索其身體及所在處所以取得重利罪相關證據之必要性,抗告意旨徒以前揭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9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搜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