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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天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3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5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天柱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聲請狀誤載為「易字」)第20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程序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6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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