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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16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謝靜慧錢建榮陳美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茂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稱「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合先指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茂烽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撤銷原無罪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仟385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確定,於106年1月26日發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足見本件係對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再審書狀自應附具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決之繕本,惟未據聲請人提出,顯與聲請再審之法律程式不合,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1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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