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張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文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4 年4 月9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10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6 年3 月14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保酉字第104 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 年3 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133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05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