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秋溢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秋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秋溢因背信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6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4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