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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威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7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入監服刑,嗣於106 年6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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