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更字第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⑵本院以103 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⑶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1569號判決確定,⑷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5日入監服刑,嗣於106 年6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