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倪嘉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
均應更正為「102年度」。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顯係「102年度」之誤寫,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