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儷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儷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儷瑛因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4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