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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志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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