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炳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炳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炳樂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650號判決、105 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