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吳文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吳文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吳文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吳文源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後一次裁判確定之102年6月24日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編號1至7為有期徒刑10年2月)、及外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