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唐鳳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紘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0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0萬元。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許紘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8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法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上開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