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宇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逸豐(原名林稟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9 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00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