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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敬熙
被告
蔡振南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陳祈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判決後,茲發現原本及正本有誤植情事,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7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第13頁最末段「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7日106 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第13頁最末段,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係「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之打字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4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