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光立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