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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光立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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