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怡碩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怡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故買贓物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財產罪等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6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7年1月8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進行審理並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