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聲請人 周冠至
- 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補償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第4 行有關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及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之規定,應於刑事補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補償決定書案由欄及理由欄第4 行有關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記載,顯係「101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決定書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