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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5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汪梅芬黃雅君劉元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聲請人 周冠至

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補償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第4 行有關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及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之規定,應於刑事補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補償決定書案由欄及理由欄第4 行有關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記載,顯係「101 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決定書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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