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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吳定亞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栢堅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裁定如下:

主文

郭栢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栢堅前因槍砲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搶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7年11月及1年確定。民國101年 5月28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1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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