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威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7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入監服刑,嗣於106 年6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