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
抗 告 人即
- 聲明異議人
- 唐榮泰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唐榮泰(下稱抗告人)目前執行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更卯字第2053號等數執行指揮書,執行刑總計逾30年以上,惟因近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等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與抗告人處遇雷同,故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就抗告人所犯案件重新換發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裁定,前據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乙情,有相關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無從再循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茲抗告人對於已經確定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抗告人聲請重酌數罪併罰及重定應執行刑而提出之聲明異議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