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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劉嶽承王耀興古瑞君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唐榮泰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唐榮泰(下稱抗告人)目前執行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更卯字第2053號等數執行指揮書,執行刑總計逾30年以上,惟因近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等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與抗告人處遇雷同,故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就抗告人所犯案件重新換發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裁定,前據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乙情,有相關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無從再循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茲抗告人對於已經確定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抗告人聲請重酌數罪併罰及重定應執行刑而提出之聲明異議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6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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