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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仕楓林柏泓王屏夏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嘉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

均應更正為「102年度」。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顯係「102年度」之誤寫,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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