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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旭生
聲請人
即具保人
黃葉麗華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旭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黃葉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旭生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後於偵查中由聲請人即被告之母黃葉麗華、被告本人分別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百萬、1 百萬元。茲因被告經原審判決無罪,且因年關將屆而有資金需求,爰聲請發還上揭保證金等語。

二、按民國103 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第1 項)、「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第3 項)。所謂「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參照上開條文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包括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即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所列擬制撤銷羈押之原因。凡經發生此等免除具保責任之事由者,具保人即不再負保證之責。而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已受法院無罪之判決,復未在上訴期限內命其繼續具保者,則原保證人以前所具保證書,事實上縱未註銷,而其具保責任,在法律上究難謂未經免除(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41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8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同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項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向檢察機關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或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之事由者,法院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準此,刑事被告或具保人向檢察機關繳納保證金,倘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解免或符合上開作業辦法之規定,法院即應將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發還。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先於103 年7 月22日命被告以2 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海),由聲請人即具保人黃葉麗華如數繳納,而將被告釋放;檢察官又於103 年10月6 日命被告加保1 百萬元,並解除限制出境(海),經被告本人如數繳納等情,有新北地檢署點名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繳款人欄之保證人誤載為「黃葉麗」)等件在卷可佐(第20808 號偵查卷第16頁、33頁正反面、130頁、133 頁正反面)。又被告涉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7 月25日,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揭案件雖尚未判決確定,但原審法院於該案上訴期限內或上訴中(指案件雖經上訴,但卷宗證物尚在原審法院),既未命聲請人等繼續具保,揆諸上開說明,應已免除具保之責任。聲請人等聲請發還已繳納之保證金2 百萬元、1 百萬元,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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