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一誠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一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5年8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5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