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崇茂(原名王翊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崇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崇茂(原名王翊安)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4 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218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