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志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