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黃文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