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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雲明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彭雲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3 年5 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5 年9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300 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保助準字第39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10月7 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379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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