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尤正昌等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中華民國89年2 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0年度自字第11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係立於自訴人地位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專利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