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莊榮兆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尤正昌等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中華民國89年2 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0年度自字第11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係立於自訴人地位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