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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

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

聲請人
張琪婷
被告
陳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725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誤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為陳凱所有,並宣告沒收。惟該車係聲請人張琪婷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定有明文。而沒收之宣告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經查,聲請人稱本案車輛係其購買,並提出購買時之匯款申請書為據;而陳凱於審判中亦稱:該車確為聲請人所有等語。且本案車輛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亦有偵查卷附之車輛資料可佐,堪信本案車輛應為聲請人所有。其次,陳凱駕駛本案車輛犯本件妨害自由犯行,係因接獲陳凱之女兒來電後所衍生之突發狀況,聲請人事先不能預見陳凱駕駛本案車輛犯案,尚難認聲請人係無正當理由提供該車予陳凱使用,聲請人即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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