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 原告
- 王建義
- 被告
- 吳國昌
曾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關於被告「張庭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國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誤將被告「吳國昌」記載為被告「張庭瑜」,係屬姓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