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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力進蘇揚旭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告
王建義
被告
吳國昌

      曾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關於被告「張庭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國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誤將被告「吳國昌」記載為被告「張庭瑜」,係屬姓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