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許謝貴美子
- 原告
- 許華珊
- 原告
- (原名許莉貞)住同上
- 原告
- 許馨方
- 原告
- 許育銓
- 被告
- 林天助
熊文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2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天助、熊文汝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固均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判處有罪在案,惟其中就有關原告之起訴主張部分,則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