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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告
許謝貴美子
原告
許華珊
原告
(原名許莉貞)住同上
原告
許馨方
原告
許育銓
被告
林天助

      熊文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2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天助、熊文汝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固均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判處有罪在案,惟其中就有關原告之起訴主張部分,則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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