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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告
謝佩穎
被告
宋文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18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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