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峰
- 即被告
- 林垂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吉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上訴人即被告等對原審105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上訴人即被告等對原審105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