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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張紹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宇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逸豐(原名林稟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9 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00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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