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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汪梅芬吳麗英劉元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柏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柏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華柏龍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手法行騙,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於107 年7 月6 日裁定自107 年7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9 月10日訊問被告,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必要性復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故應自107 年9 月20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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