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銘宏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簡銘宏主文欄壹之三項下「其餘上訴駁回(即附表二編號1-6、8-9部分)」,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中,審理及裁判範圍均已包括被告簡銘宏所犯共同製造大麻部分,該部分亦經本院判決駁回。是判決主文中關於簡銘宏主文欄壹之三項下,原應為「其餘上訴駁回」。茲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該部分,贅載「(即附表二編號1-6、8-9部分)」,爰裁定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