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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孫惠琳戴嘉清劉為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志傑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志傑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志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0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9 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7 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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